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创业工作十条》的精神,为深入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支持大学生创业实践,学校设立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为严格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华创基金”)是用于扶持在校全日制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专项资金,属非营利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
1.学校专项拨款;首批启动资金100万元;
2.社会捐助、企业资助;
3.校友捐赠;
4.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的回报;
5.基金支持项目的回收经费;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条 成立校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校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管委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就业处、研究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校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创基金办”)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条 创业基金管委会职责
1.筹集创业基金;
2.审定创业项目基金扶持额度;
3.听取和审查华创基金办年度创业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4.制定、完善创业基金有关管理办法;
5.决定创业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华创基金办职责
1.负责创业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报批工作;
2.根据创业基金管委会审定额度,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扶持基金拨付工作;
3.负责对扶持项目的进展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4.向创业基金管委会报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扶持对象条件
1.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3.有强烈的创业意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4.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在校严重违纪记录。
第七条 扶持范围和要求
1.支持大学生根据学校师范类特色,创立以特色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业项目;
2.支持大学生以技术、产品研发和专利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的创业项目;
2.支持大学生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
3.申请项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符合政府和学校的产业导向。
第八条 扶持方式
1.天使基金:经考察,确有可行性且符合学校主要扶持的项目,给与无偿扶持,扶持金额0.3-0.5万元;对于确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市场潜力的项目(含模拟和实体企业),经专家评审后,可追加扶持资金,追加资金最多不超过3万元。
2.启动基金:对于注册公司,且有市场前景的项目,给与0.5-1万元资金扶持,原则上需6个月后分期偿还(可分6个月-12个月不等)
3.孵化基金:对于注册公司后,项目运行良好,需要资金扶持的,以股份入股方式给与1-3万元的资金扶持;对于确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市场潜力的项目(含模拟和实体企业),经专家评审后,可追加扶持资金,追加资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
4.对于团队用于办理工商执照、申报专利支出,可申请从华创基金支出。
5.扶持资金一般用于购买实验耗材、研制费等支出。
第四章 创业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基金的申请
1.学生自愿申请,华创基金办常年受理项目申请。
2.华创基金办对申请创业基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论证、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3.华创基金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创业基金管委会审批。审批同意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华创基金办签订资助协议。
4.华创基金办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条 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申请基金项目的个人和团队应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提交《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实体企业还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提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会计报表、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4.申请基金的额度要实事求是,符合项目的性质、规模、风险、收益及基金的使用方式。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项目直接报华创基金办。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华创基金办代表创业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基金扶持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对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华创基金办审核,报创业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无法正常运行需终止的计划项目或破产的实体企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华创基金办审核。经审核后,报创业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创业基金返还或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创业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华创基金办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在每年年终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创业基金管委会审议;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如需重要变更,需事先征得华创基金办同意,如未经华创基金办同意而擅自对项目进行重要变更的,华创基金办有权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六章 创业基金的运作
第十五条确定由基金进行扶持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华创基金办签订创业基金使用协议,并根据华创基金办的要求在学校财务处开立专门帐户。基金的流转要在专门帐户下进行,同时接受华创基金办监督。
第十六条在项目开发和产业化实施期间,创业基金管委会安排专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中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时按质进行的创业项目,创业基金委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该基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基金扶持的创业项目,在运作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况发生,且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定期汇报和重大事项申报义务,完全按照计划对资金进行使用的,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原因,发生亏损,在尽最大努力后仍未好转,造成项目终止或企业破产的,学校参与资产清算和分配。
第十八条基金的使用接受校审计处的监督。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基金行为的当事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华中师范大学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